2007年1月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已签婚前协议 婚后能否撤销

  章先生问:
  张江与女友刘丽婚前曾签订了一协议。
  双方协议约定:张江婚前的一套住房,尚有贷款40万元左右。该房贷款由张江婚后继续偿还,住房供双方婚后共同使用;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若张江违约提出离婚,则张江婚前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刘丽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若刘丽违约提出离婚,则向张江出示书面道歉一份并搬出张江的住房。
  张江与刘丽婚后三个月即开始出现矛盾,张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应予撤销。刘丽认为,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本报作答: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本案中,张江与刘丽两人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张江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刘丽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协议应当有效。
  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